(经2016年3月7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宣传工作,提高宣传工作实效,充分发挥宣传工作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推动人大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央、省委和市委有关宣传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市人大机关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人大宣传工作要坚持团结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以宪法和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和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为主题,为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舆论支持。
第二章 宣传职能机构职责
第三条 办公室是市人大机关对内、对外宣传的职能机构,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宣传。
(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的宣传。
(三)市人大常委会立法、监督、代表、重大事项决定及其他工作的宣传。
(四)萍乡市人大信息网的稿件审核及维护工作。
(五)市人大新闻奖的组织评选工作。
(六)人大信息及相关舆情的收集整理工作。
(七)定期召开人大宣传工作会议。
(八)其它工作。
第三章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宣传
第四条 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宣传,利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历史的重要时间节点、宪法及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法律颁布实施日,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重要进展。
第五条 充分利用每五年一次的全市各级人大换届选举的机会,大力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章 会议宣传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宣传工作在大会秘书处统一组织领导下进行。
(一)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夕,由大会秘书处宣传组具体承办,组织市内主要媒体记者赴各县区,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和人大主要工作进行集中采访,在市人代会召开前一星期进行集中报道,为会议召开营造良好氛围。
(二)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宣传报道计划,加强市人代会前策划,由秘书处宣传组组长召集市内主要媒体负责人召开协调会,布置会议报道的重点、形式及方法。
(三)按照大会秘书处宣传组的职责分工,做好采访记者报名、发证、管理、服务工作。
(四)会议期间,在市主要媒体开辟专栏、专题、网页,集中报道大会盛况,解读报告,报道代表审议情况、选举情况等。
(五)市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及财经委审查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两院”工作报告经大会审议通过后,萍乡日报、萍乡人大信息网全文予以公布。
(六)市人代会公告和决议由大会秘书长签发,其它稿件由大会秘书处宣传组负责人签发。萍乡人大信息网所用稿件由办公室分管领导签发。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办公室研究室负责对会议作程序性报道;涉及国计民生特别是广大干部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如有需要,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后,组织媒体进行报道。
第五章 市人大常委会日常活动宣传
第八条 每年年初,根据年度常委会工作计划,确定年度宣传工作重点,并进行策划。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文本由办公室研究室报常委会秘书长签发后提供给市主要新闻媒体,萍乡日报、萍乡人大信息网应在15日内全文刊登,萍乡广播电视台新闻频道也要择其要点,及时播发。
第十条 各专工委承办的市人大常委会或省人大委托的执法检查、视察、调研活动召开的动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反馈会,如有常委会领导出席,需通知市主要新闻媒体报道。
第十一条 媒体的日常采访活动,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后,研究室负责联系采访。
第十二条 闭会期间,积极报道代表密切联系选民及选举单位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意愿的情况。
第十三条 对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工作,特别是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有选择地进行全程跟踪报道。
第十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来我市视察、检查工作期间,配合做好宣传报道;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在我市召开的有关会议、省人大代表在我市进行的专题调研等,由对口委员会提出新闻报道意见,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组织媒体报道。
第六章 市人大新闻奖评选
第十五条 市人大新闻奖评选作为市人大常设奖项,每年举办一次,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研究室承办。
第十六条 市人大新闻奖评选设立评选委员会,由常委会分管宣传工作的副主任担任组长,下设办公室,在机关预算中设立专项经费,用于评审及奖励。
第十七条 每年从各参选单位报送的作品中,严格筛选,经评选委员会同意后,报送省人大好新闻参选作品。
第七章 人大宣传工作会议
第十八条 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全市人大宣传工作会议,收集各设县区宣传工作好经验、好做法及对市人大宣传工作的意见建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宣传工作座谈会或举办新闻宣传干部培训班,加强对人大新闻宣传干部的培训。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程与国家、省、市新出台有关政策和文件相抵触,则停止执行本规程的相应条款,执行新规程。
第二十条 机关其他制度凡与本规程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由办公室研究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