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严肃会议纪律,加强会风建设,提高市人大常委会的议事水平和效率,保障常委会更好地履行职责,特制定如下守则:
一、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及请假时限,经常委会办公室报秘书长审批。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席会议的,按无故缺席会议对待。无故缺席常委会会议的,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并责成在常委会会议上作书面检查;一年内三次无故缺席常委会会议的,报请市委批准同意后,劝其辞去市人大常委会相应职务。
二、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人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列席会议的,须向常委会秘书长请假。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要集中精力开好会议,会议期间不得无故离开会场。无故退会和未经批准顶替者,按缺席会议对待。
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人员须提前进入会场并签到,会场内不得吸烟,手机等通讯工具应关机或设为静音状态。
五、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人员必须妥善保管会议材料,对须保密的事项不得对外泄露。
六、常委会办公室应及时掌握出席会议情况,每次出、列席会议人员签到名单要保存归档,以备查询。